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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註冊

香港自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之後,雖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但是香港高度自治,擁有自己的立法機關,並保留原來的資本主義制度。
 
香港商標法與英國同屬英美法系,並參照英國商標法而制定。香港商標遵循使用在先為主,申請在先為輔的原則。香港知識產權署負責香港商標及專利的一般性事務。
 
香港商標的分類與國際分類相同,涵蓋服務和商品兩大品類下的45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形狀商標、氣味商標等均可在香港獲得註冊。
 
所需材料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申請商品或服務專案
商標圖樣(說明含義,不小於300×300清晰圖樣)
 
申請程式
提交申請
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
檢索及審查
聆訊
公佈申請
註冊(如無反對)
 
註冊需時
6-9個月
 
有效期
10年
 
期滿續展
香港商標有效期滿之後,需要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限為10年
 
構成要素
具備顯著性,能夠明確區別申請人與他人的貨品或服務
不可以是貨品或服務的描述,例如:“FRESH AND NEW'”或“NEW YORK FASHION”
不可為該行業的通用語言
不可是地理名稱
就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未有其他人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注意事項
任何人未經許可,在香港就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與某已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誌,即屬侵權
 
在中國內地推廣商品或服務,須同時在中國內地注冊商標,否則亦屬侵權